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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哪些新聘教師不須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要求?
《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要求不適用於以下新聘教師:
-日薪代課教師; -公營學校按「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計劃聘用的教師或直資學校透過相近模式(例如入職要求、福利等)聘用以擔任同類職務的「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1 (每所直資學校一般可提名最多一名以擔任同類職務的「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小學暨中學會被視作兩所學校計算); -直資學校主要任教非本地課程的教師(即有關教師八成或以上的課節屬獲教育局批准開辦的非本地課程); -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聘用「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 -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如同時開辦非本地課程,主要任教非本地課程的教師(即有關教師八成或以上的課節屬獲教育局批准開辦的非本地課程); -公營學校以下新聘任教師: ➢兼職教師留任原校,但兼職比例改變; ➢以薪金津貼及現金津貼支薪(例如各佔50%)的教師,留任原校,但以薪金津貼支薪的比例改變。這包括在同一所學校由以薪金津貼支薪的常額教師轉為同時以薪金津貼及現金津貼支薪的教師; ➢以現金津貼支薪的教師,留任原校,繼續以現金津貼支薪; ➢以界定合約期方式聘用的常額教師,留任原校,繼續以界定合約期方式聘用; ➢原以薪金津貼支薪的教師因變為過剩教師而改以現金津貼支薪並留任原校; ➢設有小學部及中學部的學校(包括特殊學校)兩部之間的教師調配。學校由一名校長領導兩部及兩部皆屬資助學校或直資學校;及 ➢如教師因其超額/過剩教師的身分而被辦學團體調配至轄下另一所學校,原則上屬新聘任教師,須符合有關要求。但由於有關安排可能涉及各種不同情況,新聘這些教師的學校可為他們申請酌情考慮有關安排,但必須提供由辦學團體發出的文件以作證明。教育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
1 現時,公營學校一般獲提供一名「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的教席,以提高英語教學和增加學生接觸英語的機會。政府在計算直資單位津貼額時亦有包括相關「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的資源,讓直資學校可透過相近模式(例如入職要求、福利等)聘用以擔任同類職務的「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
上述例子並非詳盡無遺,如有查詢,請致電2892 5709與教育局教師專業發展特別職務小組聯絡。
如確認教師不須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要求,學校行政用戶可在新增/更新教師任職資料時,在有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要求的部分剔選「不適用」及選取「不適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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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類別問題: 1.如何界定哪些教師/校長是否本學年的新聘任教師並須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的要求? 3.如何核實教師/校長呈交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成績? |